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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
2008-03-26 14:53  文章来源:天津市商务委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该园区积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确了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发明自主知识产权等系列优惠政策。
  该《意见》鼓励优惠政策包括:一是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列入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二是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其中,向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除代理费外,每件给予天津市专利申请补贴之外费用的全额资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每件给予80%的资助。向国内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除代理费外,每件给予100%的资助。向国内申请商标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除代理费外,给予50%的资助。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给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40%的资助,每件最高不超过3万元,资助不含外观设计。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三是对列入园区计划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按照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园区每年重点资助10项;四是对于中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年代理华苑产业区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每个给予1万元资助,并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五是鼓励企业制定标准。对主持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3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1万元;对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2万元,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8000元;六是鼓励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和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七是鼓励个人无形资产入股的扶持;八是鼓励具有专利项目、技术特长、管理才能的个人以无形资产作为股权入股。其中,对无形资产所获得的股权收益,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相当于其股权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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