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对出口企业远期收汇业务的退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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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04 08:51 文章来源:天津市商务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的业务,出口企业应持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即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有关出口企业及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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